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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抢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2011年8月8日因诈骗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8月8日因诈骗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至2016年12月11日止。2019年10月17日因抢劫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鄂J*****号小轿车到团风城区,17时许,龙某某到**路**电工詹某某的店中,以自己在方高坪开宾馆装修需要电料及配件为由,假装在店内选购取得詹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自己还要办事带的钱不够让詹某某用微信转帐3000元给自己,并让詹某某随后一起去方高坪送货并拿钱,詹某某当即转账3000元给龙某某。随后,龙某某让詹某某开车跟着自己的车送货到方高坪再一并给现金詹某某。出发后不久,龙某某企图甩掉詹某某,但是詹某某一直紧跟其后,行驶至团风县客运站门口路段,两车追尾,龙某某弃车逃跑,詹某某下车追赶,追至马路对面**小区门前路段时,龙某某拿出一把十多公分长的匕首,威协詹某某不要追过来,詹某某见状就停止追赶,龙某某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 刘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新燕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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