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9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湖南省茶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5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古曲路“众合酒店”内开设房间,召集陈某某、“明仔”、“焦老”(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比大小赌博,龙某某负责在赌局中“抽水”。2019年4月18日,赌博人员陈某某输掉4万元赌资后,找刘某某(另案处理)借款1万元、找章某某(另案处理)借款2万元继续赌博,由龙某某从“水钱”中支付刘某某300元利息。当陈某某将3万元赌资输光后,刘某某、章某某要求陈某某还钱,并由刘某某指使邹某某、谭某某和章某某一起跟随陈某某找其朋友借钱。在陈某某未能借到钱的情况下,三人于2019年4月19日4时将陈某某带至长沙市芙蓉区“**”酒店**房间进行看守。2019年4月1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陈某某解救。经查,2019年4月17日至18日期间,龙某某从赌局中抽水5000余元。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手机存储照片、借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转账凭证、翔云山水酒店结账明细单、众和酒店入住登记单等书证、物证;2.辨认等笔录;3.证人邹某某、丁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累计5万元不满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332****、173****2837;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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