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龙某某经事先预谋,由上家“卢某某”(在逃)提供赌博网站,龙某某负责赌场管理、收付赌资、出资及负责联系登陆赌博网站88娱乐网和联系上家“卢某某”,以每天赌客下注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抽头渔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内,以租房使用电脑上“QZ22”“QZ06”的赌博账号为工具提供给他人投注开设赌场,进行网上“龙虎”赌博。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龙某某和参赌人员,并提取作案工具电脑两台等。经勘查,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龙某某利用赌博网站88娱乐网“QZ22”账号投注额1729650元,“QZ06”账号投注额4989940元,两个账号赌资数额累计达到6719590元人民币,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179.59元,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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