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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乐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龙某某被他人发展成为“正视游戏”APP网络赌博平台会员后,在自己投注赌博的同时,通过分享该赌博APP二维码及会员ID的方式,先后发展荣某某、韦某某等6名直属下线,并为他人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赌资金额人民币18750元。2020年2月至4月,龙某某从其发展的下线玩家参与赌博的赢局中获取佣金,累计获得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约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正视游戏”APP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丰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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