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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廉江市**街道******,住廉江市**街道****横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9日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被害人肖某某的弟弟肖小羊欠钱不归还为由,多次纠集人员窜到肖某某住宅处打砸门窗,并殴打肖某某。

1、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纠集钟某某、江某某(另案)及几名男青年(身份不明)窜到廉江市**横路**巷**号被害人肖某某住宅处打砸门窗、喷油漆。肖某某发现后持木棍进行追赶,被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围住殴打。城北派出所接报出警到现场后,将钟某某、江某某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毁坏的门窗值款人民币100元。

2、2017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廉江市**横路**巷**号肖某某住宅处,用脚踢踹肖某某家大门,用石头砸烂肖某某家的玻璃窗。经鉴定,被毁坏的门窗值款人民币550元。

3、2017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及一名男青年(身份未明)又窜到廉江市**横路**巷**号肖某某住宅处,对肖某某家的门窗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毁坏的门窗值款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图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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