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4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后滘村台涌大排档2楼兴国大排档门口,因偶发矛盾与被害人邓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发生口角,遂伙同他人持啤酒瓶、塑料凳对上述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蔡某某未达轻微伤。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龙某某到南洲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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