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镇**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1日12时许,依照废旧轮胎厂老板尹某某的委托,被害人龙某丙让儿子龙某丁叫来车辆搬运厂内机械设备,龙某戊(已判决)以他与尹某某有经济纠纷为由阻挠被害人龙某丁搬运设备,与龙某丁、龙某丙发生口角。随后龙某戊叫来了龙某己(已起诉)、被告人龙某甲、龙某庚(另案处理)等亲属,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龙某戊用砖头砸伤了龙某丙、龙某丁的头部。经鉴定,龙某丙构成轻伤二级,龙某丁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合同书、委托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龙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丙、龙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龙某戊的供述;5.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