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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被告人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1日被处行政罚款二百元,收缴赌资六十元;因吸毒,于2013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宋某某、黄某甲与孙某某、於某某四人到霞山区人民大道南黄记海鲜粥档吃宵夜,其四人到店后,宋某某和於某某就上到二楼的房间,黄某甲和孙某某在一楼点菜。黄某甲和孙某某在点菜时,孙某某被到该处吃宵夜的被告人龙某某等三名男子调戏,黄某甲责备并制止对方,遭到被告人龙某某等三名男子的持刀殴打,黄某甲的左脚小腿和右脚小腿和头部被其中一名男子持刀刺伤;宋某某闻讯下楼劝阻,也被该三名男子殴打和用刀刺伤,其右脚大腿被刺5刀,小腿被刺2刀,左腰被刺1刀,右脚小腿脚骨被打裂,被告人龙某某等三人作案后开车逃离现场。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和黄某甲的身体损害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於某某的证言;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粤湛霞公(司)鉴(活)字〔2018〕*****号、粤湛霞公(司)鉴(活)字〔20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辨认材料;

7现场勘验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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