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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2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酒店**炒米粉店门口,喝醉后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矛盾,后被告人龙某某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嫱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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