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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020年4月1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3日、25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在其借住的位于桃源县**栋**单元**室的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郭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龙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龙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龙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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