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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租住于重庆市万州区**院**号**单元**。因吸毒于2017年3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容留屈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

1.201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在万州区**院**号**单元**房间内容留屈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又在**院**号**单元**房间容留屈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在**院**号**单元**房间容留屈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被告人龙某某、屈某某、张某某三人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被告人龙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23页,提讯证1份,光盘12张;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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