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2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堂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坊**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8日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搭乘杨某某驾驶的桂R0****的红色男装摩托车到达顺德区**路**路段**加油站附近,两人遇到民警在该处查处酒驾。杨某某在离卡哨约10米处停下,随后企图逃离现场,经警告后,杨某某仍继续驾车搭载龙某某逃跑,后民警上前追赶。期间,杨某某、龙某某连同驾乘的摩托车一起倒地,民警追上后被摩托车后轮绊倒,民警准备爬起来控制杨某某、龙某某的时候,被龙某某使劲抱住,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法,并导致民警胸口被戳伤(经鉴定为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龙某某趁机指使杨某某逃跑,杨某某趁机逃离现场。被告人龙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暴力阻碍民警进行正常的执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