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龙某某去到藤县**镇**村**组的责任田,见到田头杂草已经干枯,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风大火势猛,火苗窜到旁边的山上,引发山火,烧毁了藤县**镇**冲一带(8林班2.1、9.1小班)山林。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4.6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4.67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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