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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5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泰山路珠江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龙某某经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液取样并送检,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14.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龙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检察官助理:朱闯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4733****);

2、全部案卷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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