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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96********,布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首开紫郡**室,快递员。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管辖权限的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3时4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区**快递营业网点喝完酒后,驾驶一辆贵A****B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王某某从该营业网点出发,行经兴业西路、见龙洞路到达贵阳学院家属区大门口。在该位置,龙某某和王某某互换位置,由王某某开车搭载龙某某进入贵阳学院家属区,之后王某某继续驾车出该家属区前往首开紫郡**小区。次日0时40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龙水路首开紫郡**路段时,与项某某驾驶的贵A****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某无责任,龙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5.7mg/100ml。案发以后,龙某某、王某某对项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勇

2020年1月15日

附:一、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530****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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