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4********,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靖州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镇**路排**巷(户籍所在地靖州县**镇**组靖州县第三中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在靖州县**宾馆吃饭并饮酒。21时40分许,龙某某驾驶湘******的小型普通客从**街**超市附近往**宾馆方向行驶,行至**宾馆所在十字路口时被靖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龙某某进行测试,其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民警将龙某某带到**医院靖州县分院抽取血液采样送检。经过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5mg/l00mL。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的小型普通客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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