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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房**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3时12分左右,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爱华路166网吧前路段时,适遇王某某驾驶琼CY****号小型汽车在其前方停车等待红绿灯。由于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案发时血样酒精浓度为298mg/100ml。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龙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和解协议,经核实,被告人龙某某已履行完成协议条款并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琼海市**镇**房**栋**号房,

        联系电话:1330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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