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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51987********,彝族,小学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居民委员会****号,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号,现暂住在临海市******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8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3年3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晚上约20时30分,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浙J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村暂住处出发,沿新兴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牌门路,左转行驶至牌门路富沈村防疫卡点,被该卡点工作人员劝返。后经人报警,被告人龙某某在暂住处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现场示意图、天网截图、照片、收款收据等;

2.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等证言、公安民警出具归案经过;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天网、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红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杜桥,电话:1590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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