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永州市**中学教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冷水滩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江南幸福里小区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证信息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22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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