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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2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厂工人,现住磐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1月29日23时许,酒后驾驶冀R****8号小型轿车,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歌厅门前处,与鞠某某停在该处的吉B****6号小型轿车相撞,后鞠某某报案至磐石市公安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30.04mg/100ml。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与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鞠某某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交通事故赔偿协议;9.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一张。

4鉴定意见

1.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324号;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磐公交认字[2020]第0096号。

五、勘验、检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于原居住处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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