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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74********,汉族,初中肄业,南京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街区****单元**室。被告人龙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时46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驾驶证已被扣留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苏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行驶至古雄隧道附近时,遇到正在执勤检查的民警。被告人龙某某驾车逃离,后行驶至其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45 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街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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