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7********,哈尼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镇**社区**幢**单元**室,现住元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GA****号小型轿车沿G***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G***国道元阳县境内K**+**M处时,与李某某停放的云GH****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相撞后侧翻,造成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3.60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79****;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