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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街**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弥勒市弥阳镇**市场道路由北至南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市场**二期**号门口路段时,车辆前轮碾压到路边打扫卫生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9.62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三个月至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387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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