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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生于1968年****日,身份证号码6124251968********,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5月2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重新报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晚23时许,龙某甲参加完龙某乙家丧事夜场酒宴饮用白酒后,驾驶陕GXK***号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从紫阳县城关镇新田村沿岚紫路向太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岚紫路78KM+400M(紫阳沟大桥西侧桥头)时,由于龙某甲酒后驾驶能力受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其本人被摔伤。经鉴定,龙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3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将其本人摔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单方肇事将其本人摔伤,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锋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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