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于20时59分在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5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庆毅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远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848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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