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16时35分,被告人龙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11***的两轮摩托车,从奉节县三峡风行驶至奉节县人和街碧海皇宫路段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19.7毫克/100毫升。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龙某某于奉节县人和街碧海皇宫路段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6.血液提取视频、血液封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 何文博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栋**单元**-**,联系方式:1573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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