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坪**号,现住万州区五桥**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核定载人数19人的渝A**中型营运客车,装载乘客从白羊镇出发行至凉水小学门前又搭乘多名学生,行驶约1公里至凉水中学路段处时,被交巡警查获。经现场核对清点,实际装载54人,超员35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运输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对不特定他人生命和身体造成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兵
检察官助理:杜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万州区五桥**庭。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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