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大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和朋友卓某某等人一起在海口市美兰区**路**仙沟牛肉吃饭喝酒。饭后,龙某某驾驶琼AE****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朋友卓某某等人途径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龙某某拒绝配合检查,驾车冲卡逃跑。执勤民警立即驾驶尾追,至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路段时,将龙某某查获。之后,将龙某某带回交警部门,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龙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血检照片及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卓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车辆照片、呼气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拒绝、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村**号,电话:152 898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