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P****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万黄线翁垟街道沙角村路段时,发生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经理化检验,被告人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验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聪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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