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时,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M****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区南翔一路进南云四路西168米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湘D9****的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人龙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对被害人董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靖
2020年3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849****;保证人:温某某,联系电话1770197****。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穗埔检刑量建〔2020〕140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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