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里**号。200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3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27分,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粤E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Y444线下东鲁小学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堵截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里**号,联系电话;1342078****;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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