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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现住**乡冷水铺中建嘉和城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在岳阳楼区冷水铺中建嘉和城工地工棚和工友颜某某吃晚饭时喝了两瓶啤酒。晚上9点多龙某某无证驾驶工友谭某某的车准备从中建嘉和城工地到春华家园去,行经冷水铺路梅溪中学路段时,被城陵矶大队当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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