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旁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龙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酒后驾驶贵H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天柱县凤城街道第四小学往天柱县凤城街道家居广场方向行驶,21时05分,当该车行驶至坪从线24公里500米(小地名:天柱县凤城街道大花园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罗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