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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镇**村**组。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沱牌镇柳树下街时,与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事故引起纠纷。射洪市公安局派员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往射洪市沱牌中心卫生院抽血送检。

2018年11月2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龙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67.8mg/100mL。

2018年11月30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宋某某、龙某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2、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沱牌镇柳联街时,与文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出警人员发现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将其送往射洪市中医院进行治疗时,由该医院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备检。

2019年9月19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龙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53.0mg/100mL。

2019年10月8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文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龙某某先后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均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先后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杰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镇**村**组。联系电话:1538837****、1519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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