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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组,现住浙江省仙居县**村**屋2008 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1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浙J5****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路**村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档案、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承诺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复印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轶凡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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