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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号。2019年8月7日犯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C0121L小型轿车载着朋友从镇渡乡敬老院出发沿大广高速去锦江镇五里岭养殖场,行驶至上高东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在高速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元开

检察官助理:徐恬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资料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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