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湘乡市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轻型栏板货车在**高速216公里600米(**服务区)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14mg/100ml,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雷光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28****,妻子李某某,联系电话1867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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