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住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庄**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龙某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铜仁市碧江区金滩钻石钱柜KTV出发,经沙子坳灯控路口方向沿睿力大道往市公安局灯控路口方向行驶。当日23时20分许,当车行至睿力大道沙子坳加油站路口东800米处时,该车右前部与崔某某停放在该车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的赣C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部相撞,造成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民警在铜仁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龙某某的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5月14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9mg/100ml。2020年5月29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认定,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建议判处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敏

                                               检察官助理 李诗扬

                                               

2020年7月1日 

                                                     

附件:1.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