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花园**号之**,现住址:江门市江海区**花园**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江强、徐丹,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挂靠江门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江门**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江门市蓬江区**小区的**工程。期间,由于资金紧缺,为了套取其当时尚未收取的工程款,于2017年7月初找到伍某某,称可以用其在**小区的工程款折抵三套房屋的首期款,并带伍某某去该小区选定**幢**号房。为打消伍某某的顾虑,被告人龙某某在蓬江区通过互联网以每枚公章150元的价钱找他人伪造了江门市**工程有限公司和江门**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用上述私刻回来的公章盖在与伍某某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制作的三份《房屋买卖协议》、《收据》上,并以交房屋首期款为由分四次共收取伍某某人民币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收据、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真实印章图样、银行账户流水、民事案件卷宗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人陈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伍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涛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三份、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二张、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均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