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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侗族,初中,农民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龙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吧厕所小广告与一“汕头人”联系见面,并按照对方要求,用自己身份证开了手机卡,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卡交给该男子,由该男子在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龙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四个公司并申领营业执照,后龙某某和该男子一起拿着注册好的四个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开户后龙某某将公司资料、对公账户、资金结算卡、U盾等资料交给对方,获利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开户银行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的交易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出卖用自己身份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学武

检  察  官 孙  鹏

                            2020420

                          (院印)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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