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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号楼**座**。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号牌为粤R8****号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丁香花园路段时,超速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到由被害人盘某甲驾驶的自行车,造成被害人盘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龙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盘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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