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住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2010年曾因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09时1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闽*****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16国道由闽清往福州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竹岐隧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林某甲骑行后载着当事人宁某某的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码:20160327414,电机号:LL1604T0032,)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林某甲受伤、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1日我队依法做出第3501211201900001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甲及宁某某两人无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与宁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因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被判处拘役,系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荣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一)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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