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6时35分,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驾驶报废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邵东县简家陇乡镇府出发,前往火厂坪镇莲江村。6时5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车途经邵东县**镇**村地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至马某某及摩托车上乘坐人宁某某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龙某某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次要责任,宁某某无责任。
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受伤致额部头面部混合创(见伤口内右白色脑内容物溢出),额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最深处约为1.3cm),硬脑膜破裂,己构成重伤贰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邵东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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