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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9********,苗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湘U*****北京现代牌轿车从凤凰县沱江镇二桥下面的停车场准备去天下凤凰酒店方向行驶,行至沱江镇堤溪路与金家园路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倒车,后未及时换挡,错将倒车挡当成前进挡使用,撞倒行人黄某某,造成行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报警并拨打120后,龙某某在案发地等待交警处理,被害人黄某某被陆续送往湘西州人民医院、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救治。

2020年4月23日,经凤凰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黄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8月5日,被害人黄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2020年8月17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重型颅脑外伤是导致黄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截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龙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陆续向医院及被害人黄某某亲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传唤证、拘留证、取保文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收条复印件及被害人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记录、出院记录;2. 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勘验笔录;5. 鉴定意见:凤公(刑)鉴(法病)字[2020]48号、公安机关对湘U*****驾驶员龙某某的酒精测试及结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熊才齐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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