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吉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62401********363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吉安市吉州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9时9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赣******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吉安市井开区**道**道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左转弯时,撞到在人行横道线上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井开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物品移交品质、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年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吉安市吉州区**乡**村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