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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从浓溪镇燎原村经水库路往广安城北方向行驶,7时18分,当行驶至枣山镇广武路(山寨桥)路段时,将公路右侧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赵某某损伤鉴定为重伤一级。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在广安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9年4月7日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上锦院区(成都上绵南府医院)治疗,于2019年6月1日经医院治疗无效后出院回家,2019年6月22日凌晨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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