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81********,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乡**村**组,现居住地:锦屏县**镇**社区**号(租住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搭载其婆母杨某甲(73岁)、堂叔妈杨某乙(68岁)及小儿子吴某某及从锦屏县偶里乡皎洞村往钟灵乡地娄村方向行驶,当日11时40分,当车辆行驶至钟灵乡地娄村至皎洞通村公路1KM+500M转弯陡坡路段时(钟灵乡八佰村公路段),由于龙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其本人受伤,杨某甲、杨某乙受重伤经送锦屏县人民医院抢救医治无效人死亡,肇事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龙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违法搭载核定人数3人,且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三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住院病案首页及住院记录等、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法超载核定人数,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至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芝
2020年9月4日
附:
1.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龙某某联系电话:18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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