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1********,革家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王某某等4人由凯里市城东安置区往环城东路方向行驶,01时34分许,当车行驶至凯里市杭州路0km+800m处(隧道口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道路中心绿化带发生侧翻,造成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龙某某已与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龙某某支付安葬费4.6万元(已全部支付)、死亡赔偿金18万元(已支付2万元,另外16万元分五年付清,每年付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范家桃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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