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7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5时3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园亭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康复教育中心门口附近路段时,遇到骑行无牌三轮车的被害人沈某某,因被告人龙某某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造成被害人沈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逃离现场。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龙某某到福州**队**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材料,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肇事车辆查询信息,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龙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桢桢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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