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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33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90********,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厝**前**号之**。2010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4时许,驾驶粤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潮州市湘桥区韩江大桥自东往西行驶至韩江大桥西侧时,适遇被害人丁某某推自行车在其右前方同向推行,因龙某某驾车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措施不当,行驶超速50%,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丁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5时许报警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龙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丁某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人民币5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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